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一)本指南申报对象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 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 联合共建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技 术服务的机构。
(三)企业研发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报企业的在职人 员,可作为其他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负责人。企业获得过市级或 以上研发机构(包括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 心、2015 年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入库项目、2015 年广 州市企业研究院建设项目入库项目)立项支持的,不得再申请市 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每家企业获得市研发机构建设专 项立项支持不超过 1 次。
(四) 企业研发机构在申报时应已达到以下全部建设标准:
1. 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发活动,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或前三个会 计年度年平均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2.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固定的研发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及其 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 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不含房产)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 设计类和服务类企业研发机构要求不低于 100 万元。企业与高校 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除满足前述条件外,需提供共建研发 机构的合作协议,且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已提供不少于 150 万元 的建设经费。
3. 企业研发机构已有专门的研发队伍,并配备管理负责人和 技术带头人,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 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总人数的 50%。
二、支持方式与经费额度
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区财政分别按 60%和 40%的比例 给予总额度为 100 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