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荔湾区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荔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2010年9月29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参照《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结合荔湾区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荔湾区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专利“灭零倍增”奖励、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在区财政安排的科技经费预算中列支,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四条 专利申请、授权资助条件。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荔湾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申请和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每项专利最多资助1次;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请1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如下:
(一)2017年4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专利申请资助按照以下标准: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资助30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专利申请资助按照以下标准:1.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PCT国际专利资助1000元/件。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200元/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10000元/件;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PCT国际专利资助5000元/件。
专利授权资助标准如下:
(一)2017年4月11日-2017年12月31日专利授权资助按照以下标准:国内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资助3000元/件;在市级以上评比活动中获奖的专利按相应类别标准双倍计算。
(二)2018年1月1日起专利授权资助按照以下标准:1.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资助7000元/件。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件;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30000元/件;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或者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资助10000元/件。
第五条 专利申请“灭零倍增”奖励条件。专利申请“灭零”是指无专利企业申请实现专利“零”的突破;专利申请“倍增”是指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年度加“倍”提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年度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00%以上,且上一年度专利申请5件以上;2.年度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50%以上,且上一年度专利申请20件以上。年度专利申请量=PCT国际专利(含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6+发明专利申请量×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申请补贴的条件是专利申请地址属于荔湾辖区,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法人。该项补贴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可同时享受。
专利申请“灭零倍增”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灭零企业”按年度给予企业PCT国际专利(含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倍增企业”按年度给予企业PCT国际专利(含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国内发明专利每件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500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条件和标准。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贯标工作奖励条件和标准。对首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且拥有10件(含1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条件和标准。对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市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试点、示范市场的专业市场,按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奖励金额50%予以配套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在荔湾区内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拥有从业人员5人以上,运营满一年,且一年内代理荔湾区专利申请总数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年度代理荔湾区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200件、300件以上的本地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条件和标准。对获得国家授权有效发明专利并以该企业名义销售该专利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该专利产品年销售额为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只可享受一个专利产品产业化奖励,且只按年销售额从高到低排名对前30名企业给予奖励。如该项专利产品属于申请地址为荔湾区的个人发明专利以转让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方式在荔湾区内企业实施发明专利产业化的,每年给予该企业额外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对获得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企业,按该企业获得市补贴金额30%标准予以配套补贴,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十三条 按不高于专项资金每年预算5%的比例安排管理费,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调研、管理、执法等工作。管理费列入区专利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前,专利申请人已按《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荔科信〔2014〕12号)和《广州市荔湾区专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荔知〔2014〕2号)获得过专利申请资助或授权奖励的,不再适用本办法的同类资助。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与审核:
(一)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应自提出专利申请取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应自取得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专利申请“灭零倍增”奖励的,每年7月1日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的截止时间,过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报流程为:申请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网上申报后一个月内向区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经区专利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年定期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二)专利奖配套奖励、贯标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代理机构奖励、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
申报与审核流程为:区专利主管部门择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申报扶持资金。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区专利主管部门或其招标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组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由区知识产权局会议通过,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批后发放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由区专利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工作需要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流程等。区专利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第十五条流程拨付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区专利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可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区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政府网站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扶持资金的企业法人,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改变在荔湾的纳税义务,不迁离荔湾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4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